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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释放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的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多类主体、多个场景,通过对众多财务造假主体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体现出人民法院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正规炒股配资杠杆平台,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从典型案例来看,人民法院“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例如,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正规炒股配资杠杆平台,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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